同性恋2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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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同性恋性取向

主条目:脱离同性恋

“去同性恋”("ex-gay")是改变同性恋者性倾向的运动或组织,以基督教信仰为基础,辅助在同性恋性倾向上挣扎的人士;为决定改变性倾向的同性恋者,提供帮助和辅导。这些组织相信通过劝导、祈祷或其他的方式来使同性恋转变成为异性恋或者离弃同性恋。

心理学界对去同性恋的可行性,意见并不统一且有争议。

APA(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73年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诊断列表(DSM-III-R)中去除。反对同性恋去病化的组织,宣称APA是在经过同性恋权利组织的多次游行示威,及受到一个由“全国男女同性恋者工作小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发起的民意调查结果所影响(投票结果为5,834赞成删除,3,810反对)后,才去除的。这班人认为,“美国精神病协会”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而令一些因“心理失调而造成同性恋”的“非自愿性”同性恋者失去变成异性恋者的机会,是不合符科学的[15]

但是在美国精神病学会1998及2000年的对性向治疗的公开表态宣言(Position Statement)提到 1973年精神病学协会审核相关资料后判定,同性恋无法定义为心理疾病,在1987,ego-Dystonic Homosexual (自我矛盾性同性恋)亦以同样原则,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诊断列表(DSM-III-R) 请参看原文,APA(美国精神病学会), 1998, 2000[16]

美国精神病学会指出“目前尚没有足够的科学研究证实改变性倾向的治疗安全或有效”[17]。有一些经历过改变性倾向疗法的人表示,试图改变性倾向有潜在性的危害。 [18][19][20][21][22]

却有相反结论的研究报告指出,性倾向在生命前期可以改变,[23] 美国国家同性恋研究及治疗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花了两年时间研究860位决心改变同性恋倾向的人,结果发现他们多数都能成功改变性倾向。

1994年 Douglas Haldeman批评过去部分改变性倾向的研究报告都充满异性恋的偏见:[24] 1. Douglas Haldeman听闻部分声称已改变性倾向的人并没有真正改变。 2. 过去的研究方法不严谨,不可靠。 3. 即使真有改变,亦只是发生在双性恋者身上。 4. 个别声称已改变性倾向者之后仍然有被同性性吸引。

不过,有批评者认为 Haldeman 的论据有问题: 1. Haldeman的“听闻”可靠性不肯定,亦有以偏概全之嫌。 2. 即使部份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研究方法不严谨,亦不能全盘否定部分已真正改变的人的证据。而且近年研究已趋严谨。 3. Haldeman认为改变只可发生于双性恋者是没实证根据的;这只是出于他个人的信念。 4. 有研究显示不少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可获得持续一生之改变。虽然个别人士之后仍被同性性吸引,但也不须因而否定性倾向改变的辅导效果,正如戒酒毒辅导一样。[25]

1997年 美国心理学会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择。事实上,协会更进一步表示: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的很成功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而且也是不能改变的。请参看原文,APA(美国心理学会), 1997 美国心理学会亦表示: 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男女同性恋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获得更好的自我适应能力。 [26]

可是,一些“美国心理学会”、“美国精神病学会”及其他心理学会的会员却认为,“美国心理学会”是受到政治压力而作出不正确决定,如“美国心理学会”前主席(1985年度) Robert Perloff 就批评“美国心理学会”是变相支持同性恋: 1)现有的研究并未全面 2)若同性恋当事人真的想改变性倾向,应该首先尊重和聆听他们的意愿 3)美国心理学会的主张将会阻碍未来有关的研究。

1998年 Warren Throckmorton 于 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发表文章,回顾了过去83份比较优秀的性倾向改变治疗研究,总结认为:“帮助渴望改变性倾向者的努力有效。该等治疗可在合乎伦理的情况下进行。”[27]

1999年11月 美国心理学会及美国精神病学会等机构发表物,指改变性倾向会引致焦虑和罪恶感,成功改变的可能性亦几近零。[25]

随即,美国精神病学会会员中几位精神医学博士却联署反对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看法,[28] 指出: 1. 委员会认为治疗无效是带有误导性的,因许多支持治疗效果报告被忽略。 2. 指治疗具伤害性的声明是错误的。 3. 委员会针治疗所作的负面宣告剥夺了受美国宪法所保障的精神科医生执业自由。 该几位精神医学博士举出1994年Houston MacIntosh的一个大型而严谨的研究, 285位精神分析师分析过1215位同性恋者,结果有23%由同性恋变成异性恋。[29]。

2001年 Robert Spitzer 博士公布最新近的研究结果。该研究有200名被参与治疗者,参与者必须乎合入选要求:(1)在程度上至少有60%的同性恋;(2)过去五年曾参与过类似治疗,转变程度最少少10%。在这些参与治疗者中,参与的原因如下: 85%的男同性恋者和70%的女同性恋者感到同性恋生活在情感上不够满足; 79%觉得有宗教信仰冲突;(三)67%男同性恋者和35%女同性恋者渴望结婚或维持本已有的异性婚姻[30]。Robert Spitzer发现他们接受辅导后,性倾向显著改变,抑郁及沮丧程度显著下降。

2007年左右,同性恋精神科医师连盟(AGLP)中的具双重身份的精神科医师及导演,爱丽西亚‧少瑟Alicia Salzer医师更因此拍摄一纪录片,将性向矫正疗法,如电疗、药物疗法、心理疗法的低成功率及强烈副作用记录起来。宗教团体通常因为宗教理由,将这些副作用及长期的治疗费用隐而不谈,或将其转嫁于病患信心不足,不够努力,或以心理威胁如‘同性恋生活的代价就是死’、‘同性恋生活必会得爱滋病’、‘同性恋生活必会下地狱’等等,病患因为无法达到控制欲望的要求而引发更多自我憎恨、恐惧、忧郁症、焦虑症、自杀倾向。 [31][32] 爱丽西亚‧少瑟Alicia Salzer医师列举统计资料,13%参与治疗活动者对疗程产生反应,在这13%中三分之一(4%)进入无性生活,另外三分之一(4%)表达他们可以与异性结婚但是仍对同性有性欲,剩下三分之一(4%)表达他们可以与异性结婚而且只对异性有性欲,但是少瑟医师更举出,这些所谓‘截弯取直’的前同性恋者几乎都是在这些性向矫正团体的工作人员,因此性向矫正团体隐而不谈的部分便是─如果想要改变,你必须放弃你的工作及生活,不断的刺激或受影响,没有终点,而这4%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及信仰的因素,在调查回答上并没有完全诚实,或对自己未深入或不敢深入了解。[33][34][35]

[编辑] 社会态度

各国法律认可同性恋现状

同性恋合法 承认并登记同性婚姻关系 承认外国或外州的同性婚姻关系但在本国不登记 承认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侣关系 不提供任何同性关系的注册登记 同性恋非法 轻度处罚 重度处罚 终身监禁 死刑 缺少资料

不同社会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因时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从要求所有社会男性成员必须发生同性恋关系,到完全禁止;从接受同性恋到视同性恋为一种罪恶,并处以死刑。

很多国家不阻止承诺年龄以上,非亲属关系的人们发生自愿的性行为。而有些地方更进一步承认同性恋拥有与异性恋同等的权利和保障,包括婚姻。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则严格限制所有公民只维持异性恋关系。同性恋关系是非法行为并会受到最高至死刑的惩处。这些地方包括一些原旨主义穆斯林地区,例如尼日利亚的部分地方。

另一方面就算是承认同性恋合法地位的西方国家,歧视和欺负同性恋人士的事件也时有所闻。而一些国家虽然法律并无将同性恋列为非法对象,但却也没像西方那样利用法律来保障其人权,导致同性恋人士只能在社会底层挣扎或苦无没有帮助他们解决困境的管道。换言之同性恋人士要得到社会全方面认同的路还很长。

[编辑] 其他观点

当艾滋病首次在同性恋群体中被发现和确认时,同性恋者曾一度被认为是艾滋病的源头,并被社会的一些保守人士认为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同性恋者有时也成为政府转移注意的替罪羔羊,比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同性恋者的屠杀。1950年代美国的红色恐怖期间,在麦卡锡主义下的美国,对同性恋者的迫害。

[编辑] 反对者

反同性恋基督教徒在骄傲游行上抗议。2007年,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

在反对同性恋的态度中,有一种称为“恐同症(Homophobia)”,所谓的恐同症也就是对同性恋抱持偏见、歧视,厌恶同性恋的的一种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于《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书中定义恐同症为“畏惧跟同性恋沾上关系”,恐同症并不是仅发生于异性恋身上,也会出现在同性恋者,如美国的政治人物麦卡锡及胡佛,为掩饰自己的性倾向,反而对同性恋进行大规模肃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法国学者Louis-Georges Tin遂发起每年5月17日为国际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简称IDAHO)以降低对同性恋的歧视。

[编辑] 法律

参见:同性婚姻及世界同性恋法律

直到19世纪,很多接受了拿破仑法典的地区,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性行为,但是很多采纳了英国的习惯法系统的国家,则保留了反鸡奸条例并处死同性恋者,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19世纪末。

到了20世纪,随着同性恋权利的兴起,作为泛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以及学术机构对性行为的研究而产生的酷儿研究的出现,使得媒体上出现了同性恋形象,并改变了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

英国的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很多西方文明国家现在已经对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进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欧洲国家,例如荷兰、德国等已经改变法律或者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些国家开始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而公开承认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过去曾经进行过同性性行为的政治家的人数也在上升。这包括了前英国国防秘书附属梅杰(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开的同性恋政治家大维·诺里斯是爱尔兰参议院议员;而现任以及前任爱尔兰总统玛丽·麦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玛丽·罗宾逊是爱尔兰同性恋法律改革运动(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创始人。这个组织曾在爱尔兰对同性恋合法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对同性性行为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无性别详述的公民结合是同性恋权力活动家的主要目标,以保护同性恋伴侣和家庭。

最近几年,一些地区放松了或取消了歧视同性恋的法律,包括鸡奸法和禁止同性恋参军的条例。

1951年,保加利亚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则于1961年通过,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1967年把21岁以上成年人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合法化,苏格兰在1980年跟进,北爱尔兰则于1982年跟进,承诺年龄在1994年从21岁下降到18岁,并于2000年在大不列颠调低到16岁和北爱尔兰的17岁,使同性性行为的承诺年龄与异性性行为的承诺年龄一致。

在美国,这个趋势在2003年6月26日达到顶峰,当时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劳伦斯对决得克萨斯州的判决中认为,美国州宪法中把两个成人间私人的、非商业化的性活动(包括同性性活动)判为犯罪是违反宪法的(参见鸡奸法),并废除了全国的鸡奸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版中均没有明确将同性恋定为犯罪的条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现过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条文将同性性行为者判刑的案例。1996年被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新刑法对流氓罪的内容给予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其中并不包括同性性行为。据此可以认为同性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全被非罪化。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人对同性性行为仍然持反感态度,且并无法律明确声明要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同性恋者在社会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与欺压。但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一代)对待同性恋态度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宽容的[36]。

2009年7月印度德里的高等法院裁决,在彼此同意的状况下,两个同性成年人进行性行为不是刑事犯罪。此一裁决推翻了已经有148年历史、英国殖民时代留下的法律,认为同性恋是"违反自然的罪行"。以前同性恋行为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不过,上述国家的趋势并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一样的。在一些国家,鸡奸仍然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目前较不接受同性恋及对同性恋者判处有期徒刑与极刑的国家,普遍分布于回教地区的非洲、西亚及南亚等地区。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马尔代夫、新加坡、乌干达、法属圭亚那,而更严重的死刑刑罚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苏丹、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也门。同性恋在这些国家中仍然会被判以极刑,也是最极端的例子。

[编辑] 宗教

主条目:宗教和同性恋

[编辑] 基督教

基督教普遍反对同性恋行为,对有关同性恋看法的最重要圣经依据是《罗马书》1:24-27。经文如下: “所以 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 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因此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罗马书》1:20说明神创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对(也参考《创世记》2:18-24)。 基督教人士认为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往往是被情欲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悦的事。新旧约圣经也一贯视同性恋行为为罪,引用的圣经经文是《利未记》18:22及20:13),认为同性恋行为本质是违犯神创造的秩序,违犯自然及人性。 基督教人士认为人如果只有同性恋倾向,而没有行为,那倾向对人只是一种试探、一种困惑,还不算是罪。当然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变其性倾向。即使在一段颇长的日子里改变不了,只要认罪悔改便无问题;正如“贪心”是一种罪,信徒信主认罪悔改后可能仍在一段相当长时间里改变不了贪心的行为,但仍然得赦免,犯不着要因“贪心是天生倾向”而把“同性恋行为有罪”改定为“同性恋行为不是罪”。

基督派系中也有支持同性恋者的少数释经者及团体。如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MCC)、加拿大联合教会(UCC)、荷兰改革宗教会(GKN)、美国联合基督教会(UCCUSA)、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台湾同光同志长老教会、及部份的英国国教会[37] 如英国国教CA分支 。 支持同性恋者的释经者认为《罗马书》1:24-27保罗所指的是那时代流行的豢养娈童,指男人对小童的鸡奸,并非成人之间同意下的同性恋行为。娈童是可羞耻的行为,因为那是权力不平衡的行为,连现今同性恋者也都反对。[38][39][40][41] 基督教中反对同性恋行为者对之的反驳是:保罗已表明反对同性恋的原因是违反神创造人的原意,理据并非权力不平衡。另外,不少早期希腊罗马的文献显示当时社会也同样反对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 基督教中反对同性恋行为者再反驳的理据是:若此理成立的话,其他圣经反对的性行为又是否可以按以上逻辑推理,自认有那些性倾向而合理化呢?保罗指那些人“欲火攻心、彼此贪恋”,其实就是指双方被对方吸引,双方同意下,被情欲牵引而作的同性性行为,这是保罗同样反对的。

总体来说,大部分教派虽然认为同性恋行为是罪,但亦相信基督爱世上所有人的,包括同性恋者(《罗马书》5:8)。有些亦是基督徒的同性恋者会向他们所信的神祷告来寻求帮助,希望能借此控制对同性的性欲,追求过无性或异性恋的生活。

[编辑] 佛教

主条目:同性恋与佛教

所有的佛教教派都禁止邪淫,但是不同的佛教教派对佛教律典里面“邪淫”的诠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属于邪淫,是触犯戒律的行为;也有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和异性恋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无明的表现。

[编辑] 北传思想

北传佛教在北传律典系统中,佛教泛指同性恋的用字为男子为‘黄门’,女子为‘石女’。 近代北传系统派系庞杂,对于同性恋行为的标准亦不相同,有严厉如香港佛教联合会或宣化长老,也有支持同志平权的释昭慧法师,不过北传系统大体并没有主动攻击歧视同性恋者,毕竟同性恋的罪性没有列入五逆罪,也不是如基督教般列为最卑劣的罪行。

[编辑] 严厉的看法

香港佛教联合会认为北传佛教要求教徒遵守道德行为规范,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严重触犯戒律的。 佛教徒要遵守“五戒”(杀、盗、淫、妄、酒),不可犯邪淫。 一个修行人是不容许起淫念,所以,同性恋行为等淫念邪行也是绝对禁止。

•香港佛教联合会的期刋“香港佛教534期”的秦孟潇指出:

•“从佛教戒学观点上来说,这种“同性恋者”行为是严重触犯戒律的,是乖张、变态的邪行,一个修行人是绝对不容许的,连淫念也不容许起,何况有淫念邪行呢?一个初信佛教的皈依弟子,要遵守“五戒”(杀、盗、淫、妄、酒),不可犯邪淫,其中包括同性恋者行为了。”[42]

•宣化上人于1985年谈到:

•对于同性恋,宣化上人认为‘佛教的出家人是禁欲的,不可有任何性关系,更不用说是违反自然的同性恋了。同性恋是亡国灭种的行为,因同性恋,爱滋病肆虐,而目前又无特效药。美国有的地方,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允许同性恋结婚,这是违反人性的事。 为什么得爱死病?同性恋。“一阴一阳谓之道,偏阴偏阳谓之疾”,这个疾就是无药可救的疾。人的精里都有毒,同性的毒就相忌,相忌到了极点时演变的疾病。异性就相调和。男女异性相合就能调和这个毒,就像“电”,阴阳电相触就有光,单阴单阳,它没光;不但没光,它还爆炸了。’。” [43]

•被问及美国同性恋者和同性婚姻及同性恋者领养别人的小孩,对于将来社会前途的影响的看法,宣化上人认为“那国家也没有了,人类也同归于尽了。所以这是一种妖魔鬼怪在作怪,他令人不正常,将来都同归于尽了!等到世界每一个国家都许可同性恋,那世界就完了,毁灭了。” [43]

[编辑] 温和的看法

•学者杨惠南由汉传律典系统研究指出北传佛教对在家同性恋没有特别严厉的归范及谴责,同性恋的性欲执著与异性恋的性欲执著在执著的本质上没有差异,基于“普度众生”或“众生皆有佛性”的理由,大体并没有将他们描述为道德败坏者,但不可以出家及受戒或少分受,对于在家同性恋的态度是不主动斥责或惩处的,如佛教中有不杀生戒,却不会因会在家众荤肉食而斥责或惩处,共同处以少分受戒的模式渐进达到清净[44],处以温和的态度,但是出家众则必须完全清净戒绝,犯黄门的出家众则须请其还俗或不允许出家以维持团体清净 [45][46]。

•净宗学会的长老净空法师则是持回归伦理的看法(净空长老对于同性恋问提的开示)[47]

•法鼓山的圣严法师对于同性恋问题,则是认为同性恋不是今日的风潮,佛经里也有同性恋行为的记载。有人类就有同性恋了,但同性恋不是畸形儿,同性恋者不快乐,是因为自己习性和一般人不同,格格不入;如果大家不以为他们是异类,那也就没有什么问题,对于同性恋,因以平等的心态来面对与接受。[48]

•佛光山的星云法师对于同性恋问题,则是回答,自己不了解,但是仍然祝福。或回答自己不是赞成也不是不赞成的。[49]

[编辑] 平权的看法

释昭慧法师的同志平权理念,近代北传佛教亦有因主张‘两者并没有神圣与罪恶的分野,也没有蒙受祝福与承受诅咒的殊遇。两者的情欲,同样构成系缚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样会因纵情恣欲或独占心态,而导致伤己伤人的罪行;同样可予以节制或予以戒绝;同样可予以转化或予以升华。’(释昭慧,2006) 近而主张佛弟子应大力支持同志争取平等对待的权益的观点,如释昭慧法师。[50][51][52][53][54]

同性恋2

释昭慧法师更撰文论到: 一些负面的声音,出现在佛教圈里。此中最常听到的就是业障论,声称同志的性取向,来自恶业的招感。然而我们要问:

一、同志较诸异性恋者,真有较为深重的罪业吗?是杀、盗、淫、妄的哪一桩,足以与同志产生必然的因果关联?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状态,大都良好;同志本身,并不因其性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对他们不施以歧视、压迫,他们是可以自得其乐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时候并非来自其罪业,而是来自异性恋主流文化的社会压力。

二、同样的荒谬逻辑,出现在对待女性、残障、病患、灾民、奴隶与动物的身上。好像她(他、它)们屈居弱势而承受苦迫,是活该报应似的。这种浓厚宿命论气息的“像似佛法”,广泛流传于佛教界,以紫夺朱。持此论者,不但无心帮助众生离苦得乐,而且经常对受苦众生“伤口抹盐”,让她(他、它)们倍增二度伤害。

三、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取向,真有来自恶业招感的成分,但试问无始生死以来,谁能保证自己没有恶业?各种不同的恶业,招感不同的苦异熟果。面对众生的苦异熟果,佛弟子理应学习佛陀的“护生”精神,悲悯、拔济、协助其离苦得乐,断无视其苦为“恶业招感”而予以压迫与诅咒之理。

四、恶业有种种,歧视、压迫以恼害众生,正是恶业之一。准此,同志未必会制造干犯众生的恶业,反倒是对同志的歧视、压迫与恼害,肯定就是恶业;社会中如果存在这种共同偏见,那就是恶法“共业”。因此歧视同志的异性恋者,应该断除如是恶业,并以“平等对待一切众生”的清净共愿,来改变歧视同志的恶法共业。 (释昭慧,2006,“同志”岂必承负罪轭?,宏誓双月刊 83期)

[编辑] 南传思想

南传佛教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本质上都是由无明所造成的一种执着的行为,没有特别谴责同性恋行为。来自南传佛教斯里兰卡,多年担任马来西亚佛教大长老的达摩难陀尊者Dhammananda,曾经开示‘佛教并不承认婚姻是上帝许可的结合,似乎这样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种人类活动,与天堂地狱无关。...性事上的检点只是五戒之一。杀生要严重得多,因为你更为恶意地伤害了另一个生命。...佛教并不把同性恋看成是错误,而异性恋就正确。两种都是用身体进行的性活动,都是淫欲的强烈表现,都增加我们对现世的渴望,使我们在轮回中陷得更久。...总之,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起源于无明,当然没有基督教意义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对身体的淫欲,渴望,执著。...我们不谴责同性恋是错的,有罪的,但是我们也不迁就它,这是因为它与别的性事一样,延缓我们从轮回中的解脱。’[55]

[编辑] 藏传思想

因为与西方国家密切接触,达赖喇嘛曾被多次问到同性恋的问题,

•法王于1998年的访谈表示说‘佛教有“十戒”。其中三个和身体有关的是:杀生;偷窃;不当性行为:它包括僧侣和他人有性关系;婚外性;同性间的性行为;口交或肛交;手淫。从佛教的观点,这些都是错的。但如果同性恋者不信仰佛教,不是佛教徒,从社会角度,如果两人真正相爱,彼此尊重,而且感觉幸福,那么有那种关系也应该可以。不管怎么说,比暴力要好的多。但有些同性恋者想从我这里得到赞同,对我来说,这怎么可能?观音对此说的很清楚,这种性行为是错的,我不能改变这个。但有些社会歧视同性恋者,这也是错的,做得太过分了。如果没有爱滋病的危险,双方同意,同性恋对社会并没什么伤害。’...‘当然,一个佛教徒有了不当性行为,并不等于这个人就不可以继续信仰佛教。’...‘社会一定是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有人信教,有人不信。应该宽容,包括宽容同性恋者。’[56]

•法王于2004年的访谈表示说:“作为有信仰的人,我认为必须避免同性恋。但对于没有信仰的人,非传统的性爱并非是那么尖锐的问题。有同性恋的人告诉我,他们觉得在社会上被歧视,可能被揍或逐出家庭。这是过度严厉的作法。不允许有暴力。但现代音乐及电影太多性爱的情节,其中包括同性恋。这不对。”...[57]

•法王于2007年的访谈表示说:“同性恋当然不能繁殖下一代,但它是否因此而错误?我不知道。我认为这是人类追求肉体欢愉的另一个方法。”...“如我所说的,这是另一种追求肉体欢愉的方法,追求欢愉算是违反人性吗?我不能为其他人定义肉体欢愉是什么。”[58][59]

[编辑] 佛教学术界

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杨惠南亦撰文论到: 根据澳州佛学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记载,佛陀在得知僧团中有两性人,原现男众相反转现女众相后,仍同意其转入比丘尼僧团继续修行,并未将其逐出僧团(Vinaya, vol.1, p220)。甚至经典记载一位名为Soreyya的两性人证得阿罗汉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 1311-1312),及一位爱恋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开示诸行无常的真谛后,证得阿罗汉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 799-800)。…斯里兰卡南传佛教学者A.L.DeSilva便坚持,“我们并没有理由论断一般同性恋者就比一般异性恋者贪着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换句话说,根据经典的记载,佛陀对待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标准是一样的…。(杨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湾同性恋佛教徒)

[编辑] 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世俗论者

在以反对同性恋宗教为大多数的社会中,同性恋权力活动家和非宗教信仰的人很容易结成政治联盟,但是,作为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世俗主义论者并不表示他们就一定支持同性恋权利,很多非宗教信仰者由于各种文化、私人和非宗教的原因而反对同性恋者,例如在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很多时候也可能对同性恋采取敌视的态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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